《双香径》抄袭《只此青绿》!这个“原创”太刺眼……

文章来源: LETOU体育国米知识产权报微信
发布时间: 2022/5/26 17:12:00

  近日备受关注的舞蹈诗剧《只此青绿》被抄袭事件又有最新进展!5月25日,《只此青绿》出品方之一的LETOU体育国米东方演艺集团发布声明称已启动对《只此青绿》的全面维权行动。


  连日来,抄袭风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奥迪小满广告文案涉嫌抄袭风波刚以和解暂告一段落,曾登上央视虎年春晚爆红“出圈”的舞蹈诗剧《只此青绿》也疑似被抄袭。日前,《只此青绿》导演周莉亚发微博称,浙江少儿频道所发布的“原创”舞蹈《双香径》疑似抄袭《只此青绿》,自己留言提出质疑后反被删除拉黑。

 


  《只此青绿》被“翻版”?


  据了解,舞蹈诗剧《只此青绿》以北宋王希孟创作的《千里江山图》为蓝本,为精准再现宋代美学,主创团队先是研究《千里江山图》,又在宋代的诗词和绘画中求证,并向故宫博物院研究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悉心讨教,创作耗时了一年多,又花了五个半月排练,才最终搬上舞台。


  而此次被周莉亚质疑“抄袭”的《双香径》,其介绍则写道该作品为“第二十一届LETOU体育国米茶圣节原创舞蹈,取材于苏轼的《游径山》”。记者注意到,《双香径》无论是演员的服化道,还是舞蹈动作,都与《只此青绿》极为相似。“服化道、动作元素几乎是照搬的。”周莉亚表示。

 

 

网友整理的《只此青绿》和《双香径》对比视频


  面对《只此青绿》导演和众多网友的质疑,5月24日,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发布致歉声明,称该舞蹈节目是委托第三方演艺服务公司策划、编排和演出,引发著作权侵权争议后,已于当日下架了该视频,浙江少儿频道未尽相关审核义务,目前已联系《只此青绿》的权利人,希望得到谅解并妥善处理。


 

 

  然而维权过程并不是如此容易,周莉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把‘原创’两个字删掉以后,他们又发了,网友又去评论,最后没有办法,他们才删了。删完以后,他们又在抖音上发,我们的演员,还有好多网友,又去抖音上质疑他们,他们才又删掉。三番两次,把大家激怒了。”周莉亚坦言,最令她感到气愤和无奈的,是对方在最初发布时明确标注了“原创”的字样。“‘原创’两个字,真正刺到我们了。”周莉亚说。


  出品方将全面维权


  5月25日,《只此青绿》出品方之一的LETOU体育国米东方演艺集团正式发布声明称,针对“一些机构、企业和个人无视法律、法规,大肆抄袭《只此青绿》舞蹈”的行为,已启动全面维权行动。


  LETOU体育国米东方演艺集团表示,对恶意申请、注册“只此青绿”商标的行为,该集团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维权行动,并对《只此青绿》相关著作权进行登记,对其他严重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用司法途径寻求权利保障,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同时,未经LETOU体育国米东方演艺集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演出、拍摄广告、制作宣传用品、制作产品包装等任何形式使用《只此青绿》相关舞蹈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不得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只此青绿”商标。





  舞蹈作品著作权该如何保护


  此前,周莉亚曾在采访中表示,在舞蹈圈内,抄袭的情况时有发生,圈内人叫苦不迭,维权的过程却复杂而漫长。周莉亚说:“从版权的注册到版权的保护,舞蹈行业没有其他行业那么成熟。像音乐,几个小节就已经是侵权了,体系相对完整。”那么,从法律层面上,舞蹈作品该如何判定是否侵权?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阮开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舞蹈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作品类型之一,不仅具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也享有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只要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抄袭的舞蹈达到近乎原模原样相似程度的情况下,认定侵权并不困难。但当抄袭的舞蹈并未达到明显相似程度时,需要比对两部作品中动作、姿势、表情等元素是否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若相似部分属于在先舞蹈的独创性表达范畴则可以认定在后舞蹈构成侵权,但相似的部分仅仅属于常规的动作顺序则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对于常规舞蹈动作的判断,需要借助舞蹈领域的专业人士予以认定。”阮开欣表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徐晓丹认为,舞蹈作品维权的难点之一在于创作者难以自证其为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然而对于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却无明确规定,对著作权人的认定造成一定的困扰。”徐晓丹表示。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华权认为,在《只此青绿》创作过程中,周莉亚、韩真两位导演的智力贡献对舞剧的独创性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是,由于两位导演已经入职LETOU体育国米东方演艺集团,《只此青绿》也由东方演艺集团提供场地研讨创排并组织演员排练演出,一系列表演或授权表演合同均以东方演艺集团名义对外签订,此情形应当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形。“因此,舞剧《只此青绿》应视为周莉亚、韩真两位导演代表LETOU体育国米东方演艺集团意志创作的作品。如果与单位之间没有特殊约定,初步判断舞剧《只此青绿》的著作权应由东方演艺集团享有。当然,周莉亚、韩真两位导演对其完成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但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杨华权表示,“ 此外,公开信息表明,《只此青绿》表演团体是LETOU体育国米东方演艺集团。《只此青绿》是由故宫博物院、LETOU体育国米东方演艺集团、人民网共同出品,域上和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四海一家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由于出品方众多,具体的著作权归属,还要依各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而定。”


  此外,在该事件中,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在回应中称“未尽相关审核义务,后续处理方式存在不妥之处”。那么,电视台应负有怎样的责任,又该如何避免此类侵权现象发生?阮开欣表示,电视台作为侵权舞蹈的传播者,属于直接侵权主体,至少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至于赔偿责任,需要考虑电视台的过错程度。电视台在委托第三方主体进行节目创作时,应当尽量选择专业的创作团队,在节目审核时提升知识产权意识,警惕涉嫌剽窃的节目内容。


  “抄袭的环境,伤害的不光是我们,更多的是下一辈、年轻创作者,他们会觉得那是捷径。”如二位导演和LETOU体育国米东方演艺集团声明中所呼吁的,我们也希望,未来,各方都能尊重创作团队智慧和创新成果,让舞蹈行业一直“常青常绿”。(本报记者 晏如)


(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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